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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周*为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周*为因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5)株天法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崔**、周**的上诉理由为:由于株洲市教育局滥用职权不依法办理上诉人的人事调动,并对档案进行造假,导致上诉人的编制本为事业编制搞错为集体工人编,造成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427.36万元。请求撤销株洲**民法院(2015)株天法行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裁定,裁定由株洲**民法院立案审理或由株洲**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周*为系夫妻关系,1993年株洲市八中创办八达金属制品厂,上诉人周*为作为人才引进,与上诉人崔**一起被调入该厂工作,但二人的编制仍为集体工人编,上诉人遂以株洲市教育局没有按规定解决事业编制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因上诉人要求株洲市教育局解决其事业编制问题属内部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不予立案,上诉人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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