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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醴陵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醴陵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作出的林证字(2010)第431001497128号林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醴陵市人民政府承诺撤销林证字(2010)第431001497128号林权证,并就所争议山林权属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原告黄**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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