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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廖某某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作出的(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炎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炎**育局作出的《关于廖某某同志中高任职年限计算的问题》的处理意见,是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对廖某某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依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批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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