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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陈**因与被申诉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

审理经过

申诉人陈**因与被申诉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0)株天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1)株中法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查并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的申请理由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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