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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某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罗某某诉被告株洲市某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罗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罗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罗某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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