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马某某诉被告株洲市某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马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马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马某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