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国龙汽贸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先予执行被执行人株洲**限公司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1日对株洲**限公司作出的株政土收回(2014)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人袁**、江*,被执行人株洲**限公司董事长杨**及委托代理人谭**均到庭参加了听证。

经本院审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改委《关于长株潭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网规划(2009-2020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09)25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长株潭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第176号、国**道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长沙至株洲、湘潭城际铁路项目建设书的批复》铁计函(2009)755号、2013年6月28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013)第8号,征收长株潭城际铁路建设用地株洲汽车城段范围DK46+227(48)-DK46+653(61)(详见长株潭城际铁路用地规划),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合法有效。2011年4月11日株洲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处发布《长株潭城际铁路项目株洲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在公告期间未收到被征收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2013年6月28日株洲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处下发了(2013)第8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了《长株潭城际铁路项目株洲汽车城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3年7月5日株洲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处公布了《关于协商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公告》及《长株潭城际铁路项目株洲汽车城段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表》。2013年7月18日株洲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处公布了《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公告》,在株洲**证处的公证下于2013年7月19日确定了湖南建业**限责任公司作为长株潭城际铁路项目株洲汽车城段的房屋及土地评估机构。株洲市**路指挥部于2013年7月20日公布了《关于公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及入户勘查的公告》。2013年7月27日湖南建业**限责任公司公示了《长株潭城际铁路项目株洲汽车城段国有土地评估价格》,并于2013年8月3日出具了湘建房(2013)评字第B025号《长株潭城际铁路株洲汽车城段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地产征收评估报告》。2014年4月3日被执行人株洲**限公司提交了《要求城铁项目对国龙汽贸整体征收的报告》,经多次协商,2014年5月15日湖南**公司做出了湘建(2014)土估字第021号《株洲**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2014年5月27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留置送达了《关于先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期间被执行人国龙汽贸没有提交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2014年7月31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留置送达了株政土收回(2014)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本院查明

另查明:长株潭城际铁路是公共利益和民生工程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计划2016年全线通车,长株潭城际铁路项目株洲荷塘段(汽车城)只有株洲**限公司一家未签订征收协议,若不对其进行征收势必将影响整个项目的如期竣工通车,且有可能将项目耽搁。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国**公司实行先予强制执行措施,并提供了株洲市城际铁路指挥部在招商银行株洲车站路支行的219055842.1元存款作为担保。根据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出具的《长株潭城际铁路荷塘区段汽车城国有土地权属调查图》,长株潭城际铁路从株洲**限公司西侧边线穿过,其房屋的主体部分不在红线范围内,不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长株潭城际铁路株洲荷塘段(汽车城)60#和61#桥墩实际占用株洲**限公司国有土地688.77平方米,株洲市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又对其红线外10米范围(739.84平方米)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其采取“只补不征”的方法符合相关政策依据。故株洲**限公司提出的要求整体征收理由不充分。

参考2014年8月14日株洲市**路指挥部出具的《关于收回株洲**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案》补偿包括:(一)、土地补偿:(红线内土地补偿:688.77㎡×3429元/㎡u003d236.18万元。(红线外10米范围内土地补偿:739.84㎡×3429元/80%u003d202.95万元。(二)、施工补偿:63万元。(三)、大门改建费用:50万元。综上各项合计补偿金额552.13万元。2014年8月20日株洲市**路指挥部通过华融湘**限公司株洲东一支行将552.13万元专款专户汇入株洲**限公司在中**银行株洲市东区支行18161101040002462账户内,并于2014年8月29日将华**银行进账单公证送达至株洲**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株潭城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执行人株洲**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是在长株潭城际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31日对株洲**限公司作出的株政土收回(2014)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先予执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对株洲**限公司作出的株政土收回(2014)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株洲**限公司在2014年月日前自动履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株洲**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