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凌*诉被告株洲市某分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凌*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