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湘东煤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之前,因被告攸县社会和劳动保障局撤回了其作出的(2014)28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故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撤回对被告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湘东煤矿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