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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何*、吴*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日作出醴陵市征决(2014)X22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6170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4)X22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何*、吴*于2015年7月20日前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6170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825元,由被执行人何*、吴*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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