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范**、朱**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醴陵市征决(2014)X31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566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4)X31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范**、朱**于2015年7月20日前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3566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435元,由被执行人范**、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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