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醴陵市征决(2014)X31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566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4)X31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范**、朱**于2015年7月20日前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3566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435元,由被执行人范**、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