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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龙*、杨*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龙*、杨**履行攸计生征字(2013)第21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13)第21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龙*、杨*于2013年3月12日生育一男孩,属违法生育,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龙*、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的行为。据此,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3年4月3日对龙*、杨*作出攸计生征字(2013)第21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上年度实际收入8626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8626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7252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7252元,合计34504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查明被执行人龙*、杨*构成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龙*、杨*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3)第21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龙*、杨*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3)第21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龙*、杨*在收到本裁定三日内履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3)第21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4504元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龙*、杨*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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