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陈**、张**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0)第18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10)第18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陈**、张**于2009年1月1日生育一女孩,属违法生育,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陈**、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的行为。据此,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0年1月9日对陈**、张**作出攸计生征字(2010)第18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上年度实际收入6607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6607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3214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3214元,合计26428元。征收决定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已缴纳16000元,不足部分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攸计生征字(2010)第18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的期限超出了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攸县人口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0)第18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