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贺**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张**、贺**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07)第06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07)第06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张**、贺**于2006年9月25日生育一男孩,属违法生育,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张**、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的行为。据此,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07年5月8日对张**、贺**作出攸计生征字(2007)第06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上年度实际收入4188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4188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8376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8376元,合计16752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攸计生征字(2007)第06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的期限超出了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攸县人口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07)第06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