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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易金*、马*艳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易金桂、马*艳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3)第18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13)第18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易金桂、马*艳于2011年7月6日生育一男孩,属违法生育,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易金桂、马*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的行为。据此,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3年1月15日对易金桂、马*艳作出攸计生征字(2013)第18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上年度实际收入8426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8426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6852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6852元,合计33704元。征收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已缴纳20000元,不足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攸计生征字(2013)第18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的期限超出了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攸县人口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3)第18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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