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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资源局与株洲市望**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有限公司国土资源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缴款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国土资源局查明: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7日以人民币48500万元竞得了2012-g70号地块并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至今仍下差出让金31200万元,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达了缴款通知书,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缴纳下差价款,依法应当申请法院依照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土地出让金31200万元属实。申请执行人在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交付了土地,被申请执行人未能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2013年攸县人民政府就该地块建设问题达成专题会议纪要,同意延期18个月交付下差价款,2014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依法下达了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攸县国土资源局对株洲市**有限公司下达缴纳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参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土地出让金的管理部门申请法院执行其缴纳通知书,符合法院规定。但被执行人的最后缴纳期限未到,依法暂不能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有限公司下达的缴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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