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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攸县**背村岩科三号煤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庙背村岩科三号煤矿未履行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攸县黄丰桥镇庙背村岩科三号煤矿拖欠何忠友工资1万元。且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攸县黄丰桥镇庙背村岩科三号煤矿于2014年7月30日之前支付所拖欠何忠友的工资1万元;处罚款1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庙背村岩科三号煤矿巷道承包老板谭*、阳金生拖欠何忠友工资1万元,申请执行人接到投诉后下达了举证通知书,逾期,申请执行人又下达了改正指令书,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下达处罚告知书,同年9月,申请执行人下达行政处理(罚)决定书,但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缴纳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攸县黄丰桥镇庙背村岩科三号煤矿作出的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在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庙背村岩科三号煤矿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攸人社监罚字(2014)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支付何**等6人工资合计10000元;

三、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伍**。

案件执行费225元,由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庙背村岩科三号煤矿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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