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茶陵县腰陂镇土沙村第十村民小组与茶陵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之前,原告茶陵县腰陂镇土沙村第十村民小组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腰陂镇土沙村第十村民小组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茶陵县腰陂镇土沙村第十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茶陵县腰陂镇土沙村第十村民小组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