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湘运**任公司作出攸劳社监罚字(2014)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为保证该决定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执行人湘运**任公司攸县客运分公司存款和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以87万为限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