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湘运**任公司攸县客运分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湘运**任公司作出攸劳社监罚字(2014)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为保证该决定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执行人湘运**任公司攸县客运分公司存款和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以87万为限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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