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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水煤矿炭山坡井诉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人:彭新刚,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受理。

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董小林。

委托代理人:陈*,湖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周**,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诉称

原告株洲**炭山坡井与被告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之前,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桃水煤矿炭山坡井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市桃水煤矿炭山坡井撤回对被告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市桃水煤矿炭山坡井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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