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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可军与攸县工伤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文可军与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文可军与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可军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文可军撤回对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可军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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