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文可军与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文可军与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可军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文可军撤回对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可军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邓小兵、胡兰萍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丁**、赵**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丁**、尹**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胡**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刘**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贺**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徐**与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攸县菜花坪镇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贺**与攸**管理局、周三明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何**与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张**、付新英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1]8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