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肖新其与湘乡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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