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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荣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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