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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湘潭**源局不服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不服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5月26日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审判员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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