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潭国土资法监字(2014)7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潭国土资法监字(2014)7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潭国土资法监字(2014)7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潭国土资法监字(2014)9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