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湘乡**理局不履行房产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刘**与湘乡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湘潭**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肖*、肖*、李**、曹**、罗**、罗*、朱**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吴朱向林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陈**、伍**与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香诉被告湘乡**理局不履行房产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原告王**诉被告湘乡**理局不履行房产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原告曾**诉被告湘乡**理局不履行房产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原告王**被告湘乡**理局不履行房产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三上诉人因不服被告湘潭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湘潭**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