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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朱向林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向林*被上诉人韶山市公安局未按政务公开目录公开相关信息违法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4)韶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通过韶山市公安局网站,未找到“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所、队、室职责”以及联系方式,且通过投诉信件亦未联系上韶山市公安局督察大队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诉人吴**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4)韶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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