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立字第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起积诉湘**视台侵害名誉权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湘**视台亦不属于行政机关,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朱起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