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肖*、肖*、李**、曹**、罗**、罗*、朱**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3月14日本院收到肖*、肖*、李**、曹**、罗**、罗*、朱起积的起诉状,七起诉人请求确认湘潭市人民政府潭土公字(2007)第3号、(2009)第11号、(2010)第8号、(2010)第9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违法,相应土地审批单系伪造。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肖*、肖*、李**、曹**、罗**、罗*、朱**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均发生在2010年前,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肖*、肖*、李**、曹**、罗**、罗*、朱起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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