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审判员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刘**与湘乡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李**与湘潭**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肖*、肖*、李**、曹**、罗**、罗*、朱**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吴朱向林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陈**、伍**与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雷*与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湘乡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李**、李**、李**、李**、李**因行政赔偿纠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彭**诉湘乡市毛田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