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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湘潭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审判员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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