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理局信息公开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参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