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湘潭市**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