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汤**、李**、旷自强等十三人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4月15日本院收到汤**、李**、旷自强等十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在2011年雨湖区**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安排工作人员对起诉人限制人身自由,请求判令雨湖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向起诉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汤**、李**、旷自强等十三人诉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限制起诉人人身自由行为违法一案,起诉人没有指明雨湖区政府有何具体行政行为,且起诉状中提到的雨**安分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且检察院、法院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汤**、李**、旷自强等十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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