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立字第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在起诉状中请求恢复道路通行,保护其人身出入自由权,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上述诉讼请求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