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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诉被告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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