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曾亮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易**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陈**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喻**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被告湘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第三人湘乡市**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冯**诉被告湘乡市公安局履行撤销治安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李*、王**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刘*、杨*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