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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诉某局行政没收强制措施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ⅹⅹ县某局行政没收强制措施一案,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扣押款142600元给原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的委托代理人彭*、宋*,被告ⅹⅹ县某局委托代理人谭*,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于2010年3月20日以本案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与被告ⅹⅹ县某局行政征收强制措施一案,原告以该案已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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