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朝诉被告祁东**理局、第三人徐**、徐*、李**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中,原告周*朝以本案争议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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