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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东**厂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东县骁*塑料厂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0)大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东县骁*塑料厂又以该厂已与第三人卿**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撤回上诉。协议内容如下:一、卿**受伤,上诉人补偿其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治疗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玖万伍*(95000)元。第三人卿**自愿接受该条款并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不再通过任何途径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卿**的受伤赔偿以此作一次性了结。上诉人以后不再承担第三人的任何费用。二、上诉人邵东县骁*塑料厂此前已支付卿**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伍*捌佰陆拾(15860)元,上诉人还应支付卿**受伤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柒万玖仟壹佰肆拾(79140)元,现一次性付清。三、上诉人与第三人卿**解除劳动关系。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东县骁*塑料厂与第三人卿**自愿达成的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邵东**料厂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料厂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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