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锋不服洞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锋不服被告洞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被告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原告曾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