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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不服洞口**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不服被告洞口县罗溪瑶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庭外协调,已达成由被告洞口县罗溪瑶族乡人民政府从龙**电站今后的改制资金中拿出人民币380000元补偿给原告肖**等43名原在职职工的协议,使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现原告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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