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张**于2015年5月21日已部分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武法行执字第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处罚决定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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