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龙**、龙**、龙桂花、龙兰花诉武冈市邓家铺镇人民政府民政救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龙**、龙桂花、龙兰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龙**、龙桂花、龙兰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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