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3)X1633、X16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生行政一案,因被执行人曾**、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武法行执字第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处罚决定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武冈市**管理处与谭**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管理处与饶年根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管理处与杨*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地方税务局与武冈市**有限公司税务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地方税务局与黄*合税务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地方税务局与武冈市**有限公司税务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新宁县金子岭国有林场不服新宁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肖**不服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谭**、彭建立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李**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