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国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资停字(2014)第16096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国土资停字(2014)第16096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执行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进行了听证。本院审查认为,王志平未经批准擅自在司马冲镇某某村6组非法占用水田修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停止违法修建行为。申请执行的武国土资停字(2014)第16096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武国土资停字(2014)第16096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

责令被执行人王**停止违法修建房屋的行为。

本案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王**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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