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资停字(2014)第16096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国土资停字(2014)第16096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执行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进行了听证。本院审查认为,王志平未经批准擅自在司马冲镇某某村6组非法占用水田修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停止违法修建行为。申请执行的武国土资停字(2014)第16096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武国土资停字(2014)第16096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
责令被执行人王**停止违法修建房屋的行为。
本案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王**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