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冈市地方税务局与黄*合税务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武地税处(2014)1033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地税处(2014)1033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黄生合采取挂靠建筑公司承建武冈市**有限公司办公楼、厂房及其他附属工程,取得工程承包收入9260000元未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费;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国发明电(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核定黄生合应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费516245元,黄生合应当在限定的期间内予以补缴。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武地税处(2014)1033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武地税处(2014)1033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本案执行费7550元由被执行人黄**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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