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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西居委会第二组与岳阳县人民政府、岳阳**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阳**西居委会第二组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行初字第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负责人胡**及委托代理人胡**、王*,被上诉人岳阳县人民政府、岳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岳阳县城关镇月西居委会第二组系本案所讼争土地的利害关系人,是本案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原裁定认定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二被上诉人于1988年将本案所讼争土地登记发证给了岳阳县钢木家具厂,上诉人至2014年6月23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土地的权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年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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