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江县**有限公司因镇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江县**有限公司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平江县人民政府,故以本案属于没有必要的重复诉讼行为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江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平江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江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