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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临湘市人民政府、岳阳市**总公司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岳阳市**总公司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姚**、陈**,被告岳阳市**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起诉认为,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岳阳市**总公司在临湘市“南太路”拓宽工程项目中非法占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毁坏其财产。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的行为违法,恢复土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原状,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岳阳市**总公司在临湘市“南太路”拓宽工程项目中占用了其合法使用的土地,毁坏了其财产,故孙**不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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