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与岳阳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及岳阳县林业局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戴**上诉称,2004年1月,其与原审第三人岳阳县长湖乡双联村一组签订合同,岳阳县长湖乡双联村一组将该组173亩荒山承包给戴**,戴**承包后将该173亩荒山开垦成坡耕地种植农作物。2006年,该承包地中的150亩纳入退耕还林项目范围,故该150亩国家规定的退耕还林直接补助资金应归其所有,其在本案原审时即已提出此诉讼请求,请求岳阳县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将该150亩国家退耕还林直接补助资金发放给他,但原审法院没有对此诉讼请求进行裁判,属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上诉人岳阳县林业局上诉称,《湖南省完善退耕还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业主(大户)承包集体坡耕地已纳入退耕还林的,村、组依法将经营权明晰到户,由取得经营权的农户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业主(大户)不能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由此规定可见,岳阳县林业局将岳阳县长湖乡双联村一组150亩退耕还林补偿资金发放给该组12户村民是正确的,戴**依照上述政策不能获得该150亩退耕还林补偿资金。另外,原审原告戴**起诉的诉求是要求岳阳县林业局将该150亩退耕还林补偿资金发放给戴**,可原审判决结论是确认岳阳县林业局向岳阳县长湖乡双联村一组村民罗**等12户享受退耕还林延长期政策补助的行政行为违法,显然此判决结论与原告戴**诉求不符。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原审原告戴**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原审被告岳**业局履行法定职责,继续向戴**发放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款。2015年5月20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岳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判决主文为:被告岳**业局确认的罗**等12户享受退耕还林延长期政策补助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没有针对原审原告戴**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

2、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给上诉人戴和森50元,退给上诉人岳阳县林业局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