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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新墙镇双港村二塘组、岳阳县**三塘组与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阳县新墙镇双港村二塘组、岳阳县新墙镇双港村三塘组因撤销山林林权证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36号驳回起诉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上诉人岳阳县新墙镇双港村二塘组、岳阳县新墙镇双港村三塘组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公正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上诉人起诉岳阳县人民政府,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岳阳县新墙镇双港村二塘组、岳阳县新墙镇双港村三塘组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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